惠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须知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
(一)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由法院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向医疗机构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鉴定受理后,请当事人于十日内到医学会缴纳鉴定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一)当事人双方书面陈述、答辩及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二)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以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对提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的,须提交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7、如需由企业办的医疗机构缴交鉴定费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相关证照,一律免收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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